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招生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 学校名称
第五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主管单位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办学地址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入学须知》的详细说明为准。
第八条 学校简介
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重庆幼专”),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以培养培训学前教育师资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占地面积达31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3.4万平方米,拥有塘坊和沙河两个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学校设施齐全,拥有钢琴665台,教学计算机1000余台,以及舞蹈房、感觉统合实训室、奥尔夫音乐实训室、微格教室等功能用房121间。此外,还设有校园电视台、语言文字等级智能测试站、网络中心,图书馆藏书丰富,电子图书资源达17TB,校外见、实习基地遍布各地,总计203个。学校现有教职工534人,其中专任教师381人,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120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112人,师资力量雄厚。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监督电话:(示例电话,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二条 2025年,我校将面向全国多个省、市招收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歌舞表演、艺术设计、食品营养与卫生、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智能产品开发、工艺美术品设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汉语等多个专业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具体招生计划将通过相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及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调档比例:按照国家或计划招生省、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需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如舞蹈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身高需达到一定标准,美术教育、艺术设计、艺术教育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我校有招生计划的省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退回原报考地,同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将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费用范围在5000-8500元/年之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招生简章及各省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若实行学分制收费,退费办法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多种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